本報綜合消息《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規(guī)牞《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值與檢驗國家標準》日前由重慶和上海兩地交管部門共同起草完成。
根據(jù)新標準,交警可以通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人體平衡試驗三種方法檢查駕駛員是否有飲酒駕車行為。
新出臺的標準規(guī)定,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就屬于飲酒駕駛行為;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就是醉酒駕車。涉嫌飲酒駕車的人拒絕配合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以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被動探測到的呼氣酒精定性結(jié)果,作為醉酒駕車的依據(jù)。
標準規(guī)定,對未達到飲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車輛駕駛?cè)藛T,或者不具備呼氣、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yīng)進行人體平衡的步行回轉(zhuǎn)試驗或者單腿直立試驗,評價駕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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