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WTO發(fā)布了《爭端解決機制案例10年總結》,總結了10年間發(fā)生的97個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97個案例中僅有一例涉及中國,而且還是以“第三方”身份參與的。
所謂爭端解決機制,就是WTO框架內的“仲裁”方式,哪個國家覺得在貿易爭端上有“委屈”,都可以通過這一機制來“申訴”。
WTO發(fā)布這一10年總結的目的是在對爭端解決機制的一些要點作出簡單直白的解釋,而不是所有案件匯總,但97:1的數(shù)量對比基本反映了我國在加入WTO后運用爭端解決機制的實際情況。
據(jù)商務部統(tǒng)計,截至2006年12月,我國僅有3起案件進入WTO爭端解決機制磋商階段,除了小結中提到的“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還有2004年的“美國訴中國集成電路增值稅案”和2005年的“歐盟和美國訴中國汽車零部件進口措施案”。 |